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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市場監管總局消息,近日,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生態環境部制定并發布《機動車排放召回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產品召回由安全召回擴展至排放召回。《規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規定》共三十四條,主要對《規定》適用范圍、基本概念、監管體制及職責劃分、生產者及經營者義務、召回管理程序、法律責任及信用管理等作出規定。
根據《規定》,生產者排放召回義務與安全召回基本一致,僅在排放風險信息報告環節根據排放召回特點進行了調整,新增了生產者需報告排放零部件名稱、質保期等信息。而在信息追溯管理、風險信息報告、主動調查分析與配合、停止生產經營、召回計劃報告與發布、召回報告提交等義務與安全召回一致,未新設相關經營者義務。同時,《規定》關于排放召回的相關時限要求也與安全召回一致,確保了召回監管工作的連續性和協調性。
《規定》第十四條指出,生態環境部在大氣污染防治監督檢查中發現機動車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市場監管總局會同生態環境部可以對機動車生產者進行調查,必要時還可以對排放零部件生產者進行調查。《規定》第二十三條指出,機動車未完成排放召回的,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在排放檢驗監測時提醒機動車所有人。《規定》創新性地提出了排放召回要與機動車排放監督檢查、排放檢驗銜接,督促生產者配合排放危害調查,督促車主積極配合完成召回,切實減少排放污染。
《規定》強化了法律責任執行,明確機動車生產者或經營者違反《規定》相關義務的,將“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相比安全召回罰則要求,去掉了“逾期未改正的”前提條件,提高了《規定》的權威性和強制性,有利于提升召回監管效力。《規定》同時提出,將責令召回情況及行政處罰信息計入信用檔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該條款直接關系到生產者的品牌形象和信譽度,目的是增強企業質量誠信意識,形成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機制,一定程度上也可彌補《規定》作為部門規章處罰額度受限的不足,敦促企業積極履行召回義務。
來源:人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