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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場管理司印發《文化和旅游部關于修改〈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的決定》(以下簡稱《辦法》),持續釋放改革紅利。修訂主要內容包括三個方面:一是修訂與上位法不符合的條款。例如,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新增“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娛樂場所”的規定,落實新修訂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要求全面取消外商投資娛樂場所限制等。二是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并與有關改革措施做好政策銜接。與消防、環保改革做好銜接,不再將獲得消防許可、環保達標作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審批娛樂場所的前置條件;與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部委名稱變更做好銜接,修改相關部門名稱;與國務院要求取消各類證明事項改革做好銜接;與信用管理改革做好銜接等。三是突破解決了執法實踐中無證娛樂場所取締難的問題,依照《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對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違規行為設置處罰條款。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游部官網